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1月16日晚间,奋达科技公告称,深圳国际仲裁院已受理公司与文忠泽、张敬明、董小林及深圳市富众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业绩补偿义务人”)之间,关于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事项的仲裁申请。
同时,为保证仲裁裁决和业绩补偿的有效执行,奋达科技还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对业绩补偿义务人所持奋达科技的股份及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截至目前,业绩补偿义务人所持奋达科技的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
奋达科技与业绩补偿义务人的上述纠葛,源于此前的收购。2017年,奋达科技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业绩补偿义务人所持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富诚达”)100%的股权。
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富诚达在2017年至2019年(简称“利润承诺期”)的扣非后净利润需分别为2亿元、2.6亿元、3.5亿元。如果富诚达未能完成业绩承诺,业绩补偿义务人需向奋达科技进行业绩补偿。
到了2019年12月31日,利润承诺期届满后,相关财务数据显示,富诚达未能完成此前业绩承诺。根据协议约定,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至少向奋达科技补偿11.22亿元(具体金额以奋达科技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
奋达科技表示,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依据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对业绩补偿义务人的仲裁,请求业绩补偿义务人向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支付违约金2.895亿元,以及承担本案仲裁费用。(邱德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