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地政府按照当地法律通过资格审查授权律师、会计师或信托公司作为法定注册代理人(reisteredagent),代政府行使设立公司、收缴年费、出具相关证明书和提供服务的职能。法定注册代理人必须载入离岸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法定注册代理人的地址就是公司的法定注册地址。每一个在理岸注册地注册的公司都必须有一个法定注册代理人。
一般公司设立是由各地区地方性(local)的中介公司(如顾问公司、会计师、律师)将客户的股东及董事资料提交由注册代理人向政府登记,取得公司执照;此公司发起人,在英制国家,如香港,英国,新加坡,英属处女岛(维京群岛bvi)称为subscriber(注册时列于公司章程之股份承购人);在美制国家则称为incorporato(发起人或注册人)或authorizedperson(授权人士),此发起人将公司登记成立后,便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移交给第一届的董事成员。
此第一届董事成员通常即为一般客户所设定之首任董事成员,但当local中介公司将文件交予客户时,有部份文件仍需由客户签名后,再送回原注册代理人归档管理,则此注册手续方告全部完成。
一般而言,注册代理人资格取得不易,注册国政府对于此项资格之审查相当严格谨慎,因为由其代表各地注册国政府来处理离岸公司文件的申请,以确保其离岸公司设立与服务质量,且通常只限注册国当地公司来申请注册代理人的执照。
因此,综合以上可知,注册离岸公司的注册乃是采两段式,先由注册代理人向注册当局申请公司执照,再依据公司执照完成公司文件,交付申请人,将股东、董事资料报备到注册国,注册国政府不接受申请人的直接申请案件。
法定注册代理人为注册国政府授权之特许执照,被授权的注册代理人的职责为:
1、为注册国政府的代表,受理世界各地离岸公司的申请及收取年费。
2、被政府授权管理离岸公司,因此有权签发特定文件如appointmentoffirstdirectors(首任董事委任书),certificateofincumbency(董事在职证明),年费收据或存续证明(certificateofgoodstanding)等。
3、离岸公司股东、董事资料及股票(如需要)的保管。也就是说,离岸公司除过注册证书及公司章程之外的信息都是在注册代理人那里备案,不对外公开查询,是完全隐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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