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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抗拒税务稽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被判刑

2022/1/20 6:11:30发布74次查看
文章来源:非税勿扰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渝0107刑初51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太明,男,汉族,大专文化,重庆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因涉嫌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12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8]479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17日10时许,重庆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执行科科长李某带领该局工作人员郑某、田某、李某等人到本区重庆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依法进行税务稽查。第三稽查局工作人员郑某、田某向某公司财务负责人蒋太明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蒋太明在该文书上签字并配合稽查人员对b2栋2楼、4楼有关某公司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第三稽查局工作人员发现4楼办公区域隔间内的某公司2011年度至2014年度会计凭证、账簿等需提取至税务机关进行检查,遂出具第三稽查局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上述会计资料,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开智(已判决)以上述资料含有其他关联公司会计资料为由,拒绝在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上签字并阻碍稽查人员将会计资料带走。同日约16时左右,吴开智将李某、郑某等稽查人员带至4楼办公区域外待客区协商,双方协商未果。吴开智遂强行将办公区域与待客区之间的玻璃门关闭,指使其妻子韩某(在逃)、某公司科技中心负责人张剑(已判决)、渠道事业部负责人被告人邓纪伦(已判决)等人将稽查人员已经整理装箱的20余箱某公司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及其他未装箱资料由公司货梯搬下楼,分别由张剑、服务中心执行官助理陈某1等人驾驶车辆将其中10余箱会计资料转移至公司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库房,由某公司库房管理员陈某2、物流部总监助理何某等人保管。在此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联系物管人员通过监控及询问货梯工发现了某公司员工转移会计资料的情况,并在物管人员指引下到b2栋货梯出口处,发现该公司员工往车上搬运装箱的会计资料以及多台电脑主机。第三稽查局局长秦某等多名稽查人员将吴开智试图转移的10余箱会计资料、多台电脑控制在货梯外一楼平台处。秦某再次向被告人吴开智出具调取账簿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吴开智仍拒绝签收,并唆使张剑等人抓扯、推搡稽查人员,阻止稽查人员依法提取该会计凭证。同日约16时至17时左右,吴开智见无法成功转移公司会计凭证,为逃避税务检查,遂指使邓纪伦购买汽油,试图烧毁上述会计凭证及电脑。约17时许,邓纪伦将买来的香蕉水装在矿泉水瓶内交给吴开智,吴开智、邓纪伦趁稽查人员不备之机,迅速将香蕉水泼洒在装箱的会计凭证资料、电脑主机等物品上,并将已点燃的资料踢至平台下引燃其他会计资料,税务稽查人员试图抢救被点燃的会计资料,被某公司员工阻止未果。后上述10余箱会计资料、多台电脑均被烧毁。
同日19时许,何某接到公司通知安排其与物流部驾驶员叶某一起将库房内暂存的10几箱会计资料转移至何某位于江北区的家中。3月18日12时许,蒋太明在明知吴开智意图继续逃避税务机关检查,并在吴开智授意下带领一员工到何某家对该10几箱会计资料进行整理。同日15时许,蒋太明指使物流部总监蓝某将某公司其余5箱会计资料转移至何某家楼下。后蒋太明通知公司礼赠事业部执行官乔某驾驶公司商务车将何某家中整理好的10几箱会计资料和蓝某运来的5箱会计资料一并拉走交由吴开智处理。在途中乔某接到吴开智电话,与吴开智在本市高九路高庙村转盘外支路处汇合,吴开智和乔某将该10几箱会计资料堆放在马路边,后吴开智未将该10几箱会计资料交给税务稽查人员,上述某公司会计资料去向不明。3月20日,稽查三局工作人员到某公司依法提取该公司其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银行对账单等资料。3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从何某住家提取到被蒋太明整理剔除的6箱会计凭证。同年4月27日,经重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某公司的明细账上共有34200721.04元未发现相关的财务记录。2017年11月3日,蒋太明被捉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蒋太明的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蒋太明对此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太明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灿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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